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臨(消)行罰決字〔2019〕0065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臨安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的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水泵房手動和遠程均無法啟動,已無法正常使用,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符合《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三階次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臨安支行(賬號:33001617335050018182)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臨安區(qū)大隊 2019年5月22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22 |
| 決定機關 | 臨安市市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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