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東藝技研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許金忠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69****02XG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509民初3760號 |
| 案號 | (2017)蘇0509執(zhí)677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洪心愛已將367萬元自愿付至吳江區(qū)人民法院履行款賬戶,扣除該367萬元之后,雙方確認截至2017年6月1日被告蘇州東藝技研有限公司尚結欠原告借款本金58萬元,利息、罰息、復利共計191398.78元,被告蘇州東藝技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歸還原告本金8萬元,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歸還原告本金15萬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歸還原告本金15萬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歸還原告本金15萬元,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歸還原告本金5萬元及利息10萬元,2017年11月30日之前歸還原告利息91398.78元及自2017年6月2日之后按合同約定計算的剩余利息、罰息和復利; 二、被告蘇州東藝技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給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律師費損失79249元; 三、被告許金忠、洪心愛、施能集、施英語、施南僑、許美妙、吳江多藝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多藝纖維商貿有限公司、吳江市巾幗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蘇州東藝技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2項付款義務及訴訟費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如被告蘇州東藝技研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權就應付未付部分以及訴訟費給付義務、按照律師費109249元一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五、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267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8267元,由被告蘇州東藝技研有限公司承擔,并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直接給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原告已經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 六、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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