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康居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57****784P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深國仲裁5797號 |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655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2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281205606777】。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受讓申請人持有的300萬份康居光明四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 (二)第二被申請人協助配合申請人向第一被申請人轉讓第(一)項裁決項所確定的基金份額; (三)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基金份額的受讓價款人民幣 3,048,520.54元; (四)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期間的收益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幣3,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1加上以人民幣3,048,520.54元為基數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三的標準自2019年9月26日計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五)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70,000元; (六)本案仲裁費人民幣62,469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62,469元,第一被申請人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62,469元。 (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履行義務,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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