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長江啤酒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40579****179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贛0403民初2918號 |
| 案號 | (2020)贛0403執(zhí)83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2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江西長江啤酒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上海浦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返還借款本金1215126.46元,利息及罰息303286.15元,合計1518412.61元(截止至2018年12月13日),并合同約定支付自2018年12月14日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 被告李成春、林純樞、諸秀妹、胡愛芳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7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55072元,由被告江西長江啤酒有限公司、李成春、林純樞、諸秀妹、胡愛芳連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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