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成卓建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丁才軍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203471-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29號 |
| 案號 | (2015)渝一中法民執(zhí)字第0026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3-31 |
| 發(fā)布日期 | 2015-05-0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重慶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重慶成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曰前向原告重慶渝臺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保證金2000萬元及逾期未付違約金(以20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3月4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付清之曰止)。 二、原告重慶渝臺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鄭澤俊所有的兩臺重慶市江維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船舶(登記號碼為400811000014、400812000021)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有權以該船舶折價或者以其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原告重慶渝合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粟坤所有的位于綦江縣三江街道園通寺及綦江縣古南街道城東路55號正宏花園CD棟1層31、36、42號、共4套商鋪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有權以向原告重慶渝臺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粟坤、張青對重慶成卓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向原告重慶渝臺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被告重慶成卓建材有限公司、粟坤、張青、鄭澤俊于2015年3月20曰前支付原告重慶渝臺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所產(chǎn)生的律師費20萬元。 六、案件受理費143800元,減半收取71900元,由被告重慶成卓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粟坤、張青、鄭澤俊負擔(此款重慶渝臺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已預繳,由被告重慶成卓建材有限公司、粟坤、張青、鄭澤俊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重慶渝臺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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