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富程優(yōu)家健康產品武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曾輝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8796340-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00813號 |
| 案號 | (2016)粵0111執(zhí)689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9-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富程優(yōu)家健康產品武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廣州天恒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貨款96600元; 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富程優(yōu)家健康產品武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廣州天恒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遲延利息(利息以96600元為本金,自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貨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廣州天恒包裝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79元,由被告富程優(yōu)家健康產品武漢有限公司負擔2126元,由原告廣州天恒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負擔1153元。被告富程優(yōu)家健康產品武漢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案件受理費21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