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禧丹佛鋰電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程思雅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963923-2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1971民初9583號 |
| 案號 | (2017)粵1971執(zhí)853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22 |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四川禧丹佛鋰電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東莞市貝爾試驗設備有限公司貨款12600元及違約金(以126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的標準,從2015年1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3.2元(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四川禧丹佛鋰電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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