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大連博仁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20075****043A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遼02民初302號 |
| 案號 | (2020)遼02執(zhí)恢35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2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遼寧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連佳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借款本金2000萬元及罰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欠息17400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對應檔次基準貸款利率上浮60%后再上浮50%的利率標準計算); 二、被告大連白金至尊商貿有限公司、大連博仁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大連東信投資有限公司、祝宏偉、趙海燕、宋立民、李雪芹、趙孝瑞、楊檸對被告大連佳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還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大連白金至尊商貿有限公司、大連博仁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大連東信投資有限公司、祝宏偉、趙海燕、宋立民、李雪芹、趙孝瑞、楊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大連佳森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67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1500元,合計149170元(原告均已預交),由被告大連佳森科技有限公司、大連白金至尊商貿有限公司、大連博仁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大連東信投資有限公司、祝宏偉、趙海燕、宋立民、李雪芹、趙孝瑞、楊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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