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金東農(肥料)罰決字〔2020〕第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的規(guī)定,同時參照《浙江省農業(y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浙農政發(fā)〔2015〕10號)肥料部分,與“肥料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下的”適用情形相符,其裁量基準為“警告,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警告;2.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計人民幣4600元(肆仟陸佰元整)。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27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qū)農業(yè)農村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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