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車管運罰決字[2017] 第3301004217160046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博遠汽車維修有限公司 未按規(guī)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
| 行政處罰內容 | 2017年10月26日14時41分,杭州市機動車服務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杭州市大江東產業(yè)集聚區(qū)新灣街道三新村杭州博遠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檢查。在執(zhí)法人員要求下,該公司工作人員未能提供2017年1-3月、5-6月的安全會議記錄、2017年1-3月、5-8月的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活動記錄、2017年1-3月、5-9月的安全管理監(jiān)督檢查記錄、2017年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當事人杭州博遠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未按規(guī)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此案于2017年10月26日經杭州市機動車服務管理局批準并指派執(zhí)法人員朱堅(執(zhí)法證號33011397)、劉琉(執(zhí)法證號33011405)予以立案調查。2017年11月06日,調查人員對杭州博遠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浙軍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對其相關證件進行了核實復印,制作了詢問筆錄一份。杭州博遠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浙軍對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及其他證據(jù)材料無異議,以上調查證據(jù)和筆錄分別由杭州博遠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浙軍簽名蓋章認可。當事人杭州博遠汽車維修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事實得到證實。鑒于該行為屬于初次違法被查處,且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處理,屬于從輕情節(jié)。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11-06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機動車服務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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