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西粵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48166****288Y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桂0481民初621號 |
| 案號 | (2020)桂0481執(zhí)76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0-28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彩珍與被告廣西粵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 二、被告廣西粵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徐彩珍已付商鋪款456716元及利息(利息以45671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從2014年12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 三、被告廣西粵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已付購商鋪款一倍的經濟損失456716元給原告徐彩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54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7127元,由被告廣西粵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案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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