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西粵東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5048166****288Y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桂0922民初2043號 |
| 案號 | (2021)桂0922執(zhí)恢9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陸川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陸川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2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建安、劉文英共同償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給原告陸川農(nóng)商行,利息的計算方法:按《最高額個人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即: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 4%計算;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 84%計算;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 49%計算;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 14%計算;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6. 79%計算;自2015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185%計至還清之日;對應付未付利息,自付息日起計算,以當時所欠利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185%計算復利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減除; 二、原告陸川農(nóng)商行對被告粵東公司用作借款抵押且已辦理抵押登記的岑溪市北環(huán)大道嶺南人家住宅區(qū)-2層車庫四區(qū)的房屋所有權(產(chǎn)權證號:岑房權證市區(qū)字第1017464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有權以該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被告陳一福、梁杰、粵東公司對本案債務在處理抵押物后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B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陸川農(nóng)商行要求被告華盈公司對本案債務在處理抵押物后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B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案案件受理費46800元,由被告林建安、劉文英、陳一福、梁杰、粵東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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