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亞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5161458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372號 |
| 案號 | (2016)粵0305執(zhí)266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深圳亞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蘇州培華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71699.6元并賠償損失(以171699.6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并以96667元為限); 二、駁回原告蘇州培華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663.5元,由原告負擔826.5元,被告負擔1837元。案件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所負之數(shù)逕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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