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益茂溧陽電動汽車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陳恒龍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9391904-6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1181民初1202號 |
| 案號 | (2018)蘇1181執(zhí)297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11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益茂溧陽電動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愛民工資5萬元、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0萬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萬元,合計16萬元; 二、駁回原告李愛民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益茂溧陽電動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付,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故被告益茂溧陽電動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同上述應付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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