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蒼海云天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董開惠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762917-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川0107民初10470號 |
| 案號 | (2017)川0107執(zhí)493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23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四川蒼海云天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四川祥和涂料有限公司貨款44983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449830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14年12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85元,公告費560元,共計8945元,由被告四川蒼海云天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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