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陽明資產管理(橫琴)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4W6JAY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滬0101民初23749號 |
| 案號 | (2020)滬0101執(zhí)468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19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0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陽明資產管理(橫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張慶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080.80元; 二、陽明資產管理(橫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張慶明2018年12月工資差額1,484.29元; 三、陽明資產管理(橫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張慶明2017年未休年假工資1,875.90元; 四、陽明資產管理(橫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張慶明2018年9月至12月管理津貼7,22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陽明資產管理(橫琴)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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