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高傳電機制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15MA****A267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蘇0191民初591號 |
| 案號 | (2020)蘇0191執(zhí)104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4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4-一、被告南京高傳電機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王恒儉工資96098.35元、經濟補償138174.78元、報銷款9116元,合計243389.13元;二、駁回原告王恒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元,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費3066元,由原告王恒儉負擔1601元,被告高傳公司負擔146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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