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裕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30300MA****310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滬0106民初31896號 |
| 案號 | (2021)滬0106執(zhí)56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浙江裕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應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7月止分十一期向原告上海璞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本金6,831,466.07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161,891.51元以及以全部未還本金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各期實際還款日止按年化13%的標準向原告上海璞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的資金占用費,具體還款金額和還款時間見還款計劃表; 二、案件受理費59,868元,減半收取為29,93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4,934元,由被告浙江裕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應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璞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 三、被告浙江裕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額履行上述第一、二項任意一期還款義務,原告上海璞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有權(quán)就全部未還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自逾期之日起以全部未還款項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四的標準計收逾期付款違約金; 四、被告梁君懿對被告浙江裕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梁君懿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浙江裕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追償; 五、被告陳光劍對被告浙江裕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光劍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浙江裕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追償; 六、被告陳妙蕾對被告浙江裕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妙蕾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浙江裕恒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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