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嘉海綜執(zhí)罰決字〔2021〕第12-018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查明,2021年9月3日,馬橋分隊執(zhí)法人員對位于海寧經編產業(yè)園區(qū)經都十路15號的海寧締億經編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zhí)法檢查。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作為一家主要從事經編織物制造、加工的生產企業(yè),胚布倉庫東側和南側兩個安全出口被貨物堆疊堵塞;該公司經編車間南門被鎖閉,未保持暢通。在收到《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安全生產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嘉海綜執(zhí)〔2021〕安責改字第12-0124號)后,已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本局認為,海寧締億經編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钡男袨?,應當予以懲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參照《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海綜執(zhí)〔2020〕49號)的文件精神,本局現(xiàn)依法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限海寧締億經編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海寧農商銀行,收款人全稱:海寧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1-05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海寧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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