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蕭公(樓塔)行罰決字[2020]1133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杭州山友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開始招用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金某(無保安證)在公司擔任保安員并從事保安工作,于2020年12月4日被樓塔派出所民警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杭州山友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2-04 |
| 決定機關(guān) | 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樓塔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余百明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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