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愛克森化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50069****891H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魯0503民初1999號 |
| 案號 | (2020)魯0503執(zhí)恢9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山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愛克森化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付原告東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截止2017年11月23日的利息、復利617211.43元; 二、被告山東愛克森化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付原告東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復利(計算方式: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以1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6.525‰計算利息,以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6.525‰計算借期內復利;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9.7875‰計算逾期利息,以應付未付利息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9.7875‰計算逾期復利); 三、若被告山東愛克森化學有限公司未按時償還上述債務,原告東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隋金良質押的山東愛克森化學有限公司18000000元股權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山東正順車輪有限公司、被告張象芬、被告隋金良、被告宋繼明、被告王金鑒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山東正順車輪有限公司、被告張象芬、被告隋金良、被告宋繼明、被告王金鑒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613.07元,減半收取56806.54元,由被告山東愛克森化學有限公司、被告山東正順車輪有限公司、被告張象芬、被告隋金良、被告宋繼明、被告王金鑒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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