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拱市管大處字〔2018〕01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chǎn)品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經(jīng)研究決定,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的產(chǎn)品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拾壹元捌角(人民幣51.8元),上繳國庫;二、罰款人民幣壹佰貳拾元整(人民幣120元),上繳國庫。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5-08 |
| 決定機關(guān) | 杭州市拱墅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齊麗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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