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劉洋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203746-X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杭蕭商外初字第00017號 |
| 案號 | (2014)杭蕭執(zhí)民字第03757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杭州蕭山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05-16 |
| 發(fā)布日期 | 2014-08-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海寧新立大經編布業(yè)有限公司價款1991 759.77元,并支付該款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的違約金(暫計至2013年8月31日為179 945.95元,此后以1991 759.77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2%計算);二、浙江亞盛家具有限公司對第一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浙江亞盛家具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就已承擔責任部分向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追償。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 086元,減半收取12543元,由浙江新洲家具有限公司負擔,浙江亞盛家具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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