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恒星聚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時連彪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8860097-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1183民初1341號 |
| 案號 | (2017)蘇1183執(zhí)2398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15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江蘇恒星聚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興福工程價款2812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4元,減半收取252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應將負擔的25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上述款項可匯至句容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帳號:32001757336050843295,匯款時注明本案案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帳號:1104010829000140561)。 |
滿商公司網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