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鄂爾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張子明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141369-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豐民初字第4270號 |
| 案號 | (2018)冀02執(zhí)517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2-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魏忠華與鄂爾多斯市鑫海頤和城第六項目部簽訂的《建筑器材租賃合同》; 二、被告鄂爾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魏忠華租賃費1090756元及違約金218151元; 三、被告鄂爾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尚欠原告魏忠華租賃物即鋼管5796.9米、扣件20071個、頂絲2447個,若不能退還則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相應租賃物折價款272745元; 四、駁回原告魏忠華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17元,減半收取10009元,由原告負擔1150元,被告鄂爾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8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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