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蕪湖均龍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0034****047Y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507民初5446號 |
| 案號 | (2020)蘇0507執(zhí)191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0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蕪湖均龍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州華億寶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70841.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841.6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上述款項,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或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建設銀行蘇州市相城支行營業(yè)部,賬號:32201997436050630022017243。二、駁回原告蘇州華億寶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96元,由原告蘇州華億寶包裝材料有限公司負擔125元,由被告蕪湖均龍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負擔1571元(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由本院退還,被告負擔的訴訟費用,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訴訟6費專戶,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相城支行營業(yè)部,收款賬號32250199743600001331038024)。公告費人民幣600元,由被告蕪湖均龍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負擔(該費用原告已支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給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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