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西城法罰字[2018]第21010348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2018年04月04日14時30分我局西湖西溪中隊姜進超、張仲博通過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許可,擅自在西湖區(qū)文三路181號東側人行道上堆放互聯(lián)網租賃共享單車,隊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勘查并測量,共享單車為黃色,型號ofo,共69輛,其中已損壞無法使用的單車20輛。共有3處,自西向東第一處長18.2米,寬2米,計36.4平方米,計單車60輛;第二處長1.4米,寬2米,計2.8平方米,單車5輛;第三處長2.4米,寬2米,計4.8平方米,單車4輛;合計占用人行道44平方米。經計算,5輛單車為1平方,共占用人行道13平方米。經查,當事人是于2018年4月3日將共享單車投放于此的。被查處后,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當事人于2018年03月19日,2018年03月28日、2018年03月30日因相同違法行為受到查處。當事人當事人行為違反《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關于規(guī)范互聯(lián)網租賃自行車城市管理違法行為執(zhí)法工作的指導意見》(首次處罰按照占道面積計算罰金;一年內發(fā)生二次占用行為的,按照2.0系數(shù)從重處罰。按照2.0從重系數(shù)仍未達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進行處罰;一年內發(fā)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為的,按照上限兩萬元進行處罰。)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本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杭州市區(qū)建設銀行所屬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4-19 |
| 決定機關 | 西湖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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