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于都縣寶德商行 |
| 法定代表人 | 段德程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L8303598-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民事判決書 |
| 案號 | (2018)贛0731執(zhí)76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于都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于都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4-2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旻鑫(于都銘鑫紙品商行)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于都支行借款本金240萬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還款日止按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和罰息(已付2266.01元可從中抵扣); 二、被告劉旻鑫(于都銘鑫紙品商行)如未按上述期限清償債務,則拍賣、變賣被告丁志文用以抵押的位于贛州市五洲大道20號鷺江新城45棟02室之房產(chǎn),所得價款優(yōu)先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于都支行借款本息(以240萬元為限); 三、被告熊小英、段德程(于都縣寶德商行)和王庚秀對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案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向債務人追償,或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五、駁回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于都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111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人民幣31711元,由被告劉旻鑫、熊小英、段德程、王庚秀、丁志文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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