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新伊科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10079****326B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1602民初3931號 |
| 案號 | (2020)皖1602執(zhí)294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新伊科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安徽眾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本金8998356.64元,并自2017年10月9日起以8998356.64元為基數(shù),按每月2%支付利息、違約金至租賃本金全部清償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新伊科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安徽眾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律師費150000元。三、被告劉凱、年艷、王剛峰對被告安徽新伊科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四、駁回原告安徽眾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329元,由被告安徽新伊科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劉凱、年艷、王剛峰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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