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市和興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168****742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粵0306民初11393號 |
| 案號 | (2020)粵0306執(zhí)1335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上立案編號【Z10320209610561】。 一、被告廣州市和興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興隆農產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司遠圩支付款項人民幣585181.12元; 二、被告廣州市和興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興隆農產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司遠圩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幣585181.12元為基數,從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至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10元,由被告廣州和興隆公司、深圳和興隆公司共同負擔。該款項原告已預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廣州和興隆公司、深圳和興隆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991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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