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瀘州大龍酒業(y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師遠均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52167****06XU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皖0121民初3822號 |
| 案號 | (2018)皖0121執(zhí)70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長豐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1、被告瀘州大龍酒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劉治安人民幣224458元及利息(以本金224458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11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張秉恒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駁回原告劉治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97元,由被告瀘州大龍酒業(yè)有限公司、張秉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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