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當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2110059****621D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鄂1125民初2940號 |
| 案號 | (2021)鄂1125執(zhí)142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浠水縣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浠水縣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湖北當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潘剛強、劉利娟預付購房款126,287元,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湖北當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潘剛強、劉利娟支付補償款34,000元(從2018年7月1日起,以預付購房款126,287元為基數(shù),按月息1%計算至2020年10月1日止),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 三、被告湖北當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潘剛強、劉利娟支付利息3,788元(從2020年10月2日起以預付房款126,287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計算至2021年3月31日); 四、如被告湖北當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約定履行義務,則被告湖北當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還應支付從2021年4月1日起以預付房款126,287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計算至上述款項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五、案件受理費1,754元,原告潘剛強、劉利娟已預交,由被告湖北當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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