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黑龍江華星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965511-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黑014民初5528號 |
| 案號 | (2018)黑0104執(zhí)50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哈爾濱市道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28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黑龍江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周海波、高月梅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遼寧容大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當金45萬元; 二、被告周海波、高月梅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遼寧容大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分公司利息(以本金45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0.2%計算,自2014年10月12日計算至當金實際給付之日)及違約金(以本金45萬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自2014年10月12日計算至當金實際給付之日); 三、如被告周海波、高月梅不能償還當金本息及違約金,則以拍賣、變賣被告位于巴彥鎮(zhèn)中心街馨馨花園小區(qū)9號樓東起1層1-14號(產權證號:巴房權證巴彥鎮(zhèn)字第142223)房產價款優(yōu)先受償上述款項; 四、如上述拍賣、變賣房產價款不足償還原告當金本息、違約金,則第三至第二十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96元(原告已預付),原告負擔3762元, 由被告周海波、高月梅負擔10034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第三至第二十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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