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省金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檀小亮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66424113-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觀民一初字第00599號 |
| 案號 | (2016)皖0803執(zhí)1362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30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慶市佳璇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劉道月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被告安徽榮華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檀小亮、潘潔、安徽科思莫斯眼鏡連鎖有限公司、童立軍、郭桂林對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安徽榮華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檀小亮、潘潔、安徽科思莫斯眼鏡連鎖有限公司、童立軍、郭桂林在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后,有權向安慶市佳璇貿(mào)易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劉道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9700元,由被告安慶市佳璇貿(mào)易有限公司、安徽榮華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安徽省金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檀小亮、潘潔、安徽科思莫斯眼鏡連鎖有限公司、童立軍、郭桂林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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