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金鑫金屬材料銷售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宣金華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4391224-6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港商初字第00167號 |
| 案號 | (2014)港執(zhí)字第00695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通市港閘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南通市港閘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11-05 |
| 發(fā)布日期 | 2015-04-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通金鑫金屬材料銷售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江蘇南通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閘東支行歸還借款500萬元,同時向該行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罰息和復利(具體計算方法為: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其中,2014年2月22日至2014年4月7日期間,按照年利率8.4%計算利息;2014年4月8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計算罰息,同時按照上述分段標準和利率標準分別計算上述利息和罰息的復利); 二、被告南通吉運防腐設備有限公司、宣金華對南通金鑫金屬材料銷售中心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被告南通金鑫金屬材料銷售中心、南通吉運防腐設備有限公司、宣金華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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