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日之泉蒸餾水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偉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18329334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穗仲案字第7063號 |
| 案號 | (2017)粵1971執(zhí)19404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17 |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 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借款本金3586.5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86.5萬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4年2月24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因辦理本案支出的律師費35萬元、公告費100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 三、本案仲裁費301334元,由申請人承擔40000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261334元(該費用已由申請人預繳,本會不予退回,由第一被申請人逕付申請人); 四、第二至第五被申請人對上述第(一)、(二)、(三)項確定由第一被申請人應付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裁決第一至第六被申請人應付申請人的款項,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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