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博泰生物醫(yī)學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鋼武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909984-0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深仲裁字第208號 |
| 案號 | (2015)深中法執(zhí)字第0080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仲裁委員會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4-21 |
| 發(fā)布日期 | 2016-08-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幣3,000,000為基數(shù),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的四倍的標準從2014年10月1日起計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7,594.52元(以人民幣3,000,000為基數(shù),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的1.5倍的標準,自2014年8月16日起計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4年8月27日)。 三、第一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律師費人民幣127,000元。 四、第一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五、本案仲裁費人民幣51,509元由第一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申請人已經(jīng)預交,第一被申請人徑付申請人。 六、第二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的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七、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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