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葫環(huán)罰【2020】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對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檢測設備的行政處罰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罰款為5萬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16 |
| 決定機關 | 葫蘆島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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