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秀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71312MA****NQ1K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1183民初3123號 |
| 案號 | (2020)蘇1183執(zhí)274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0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秀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句容市中岳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價款1000575元及該款的逾期利息(以1000575元為基數(shù),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2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句容市中岳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806元,減半收取計6903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1903元,由被告山東秀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山東秀景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應將負擔的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賬號: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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