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二稽罰[2020]146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鴻雁管道系統(tǒng)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一)你公司2016年12月收取廢料收入12000元,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及附加;(二)你公司2016年12月720#列支銷售費用—業(yè)務招待費(住宿費)4137.73元,在2016年12月增值稅申報表中將業(yè)務招待費的進項稅額248.27元進行了抵扣,進項稅額248.27元未轉出,同時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應調減248.27*60%=148.96元。(三)你公司2016年1月1430#在“管理費用—福利費”中列支費用15000元,該費用為招待客戶的支出,2016年營業(yè)收入237919743.48元,管理費用及銷售費用中共列支業(yè)務招待費392516.55元,已進行納稅調增157006.62元,未進行納稅調增6000元。處罰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對應補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yè)所得稅處以50%的罰款1486.55元(其中增值稅罰款995.93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罰款69.72元、企業(yè)所得稅罰款420.9元)。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6-30 |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 法定代表人 | 謝松桂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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