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新蘇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712631-3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591民初2367號 |
| 案號 | (2016)蘇0591執(zhí)4529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12-07 |
| 發(fā)布日期 | 2017-04-18 |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獅山客棧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蘇州融創(chuàng)科技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代償款211.2萬元及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同期同類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為限)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蘇州獅山客棧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蘇州融創(chuàng)科技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律師費人民幣52840元。 三、被告蘇州新蘇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尤臻、魏良、陶潔對被告蘇州獅山客棧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蘇州新蘇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尤臻、魏良、陶潔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蘇州獅山客棧有限公司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118元,由被告蘇州獅山客棧有限公司、蘇州新蘇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尤臻、魏良、陶潔負擔(被告負擔之款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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