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北金棑埡家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3058209****406M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冀0502民初482號 |
| 案號 | (2019)冀0502執(zhí)恢21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2-12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李宏偉給付原告鄭銅林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到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河北庚昌鋼化玻璃有限公司、河北金棑埡家具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的償還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鄭銅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40元,減半收取計13120元,訴前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李宏偉、河北庚昌鋼化玻璃有限公司、河北金棑埡家具有限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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