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90014****3462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902民初6390號 |
| 案號 | (2020)蘇0902執(zhí)恢88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05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江蘇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中煤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行借款本金9912509.03元、利息2562376.91元、復利23615.91元,及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率標準按雙方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復利。二、被告江蘇中煤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行律師代理費19000元。6三、被告江蘇東方管樁有限公司、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葉麗麗、沈愛霞、張如錦對上述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分行對被告江蘇東方管樁有限公司抵押財產變賣、拍賣的價款在抵押登記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6791元,由被告江蘇中煤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方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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