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09****18XP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1973民初3429號 |
| 案號 | (2020)粵1973執(zhí)494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16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1630204602524】。一、限被告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東莞市鈺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維修費11535元及利息(從2019年1月24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維修費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蔡昌義對前述第一判項向原告東莞市鈺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38元、財產(chǎn)保全費235.35元,合計訴訟費573.35元,由被告東莞市華歐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蔡昌義共同負擔。上述訴訟費,原告起訴時已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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