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55****1159 |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粵1971民初5836號 |
| 案號 | (2020)粵1971執(zhí)恢1666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7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截止至2017年5月8日,被告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尚拖欠原告本金15881316.88元、利息90480元、罰息735904.84元、復利17766.08元,其中貸款利息、罰息、復利應計至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還清所有貸款本息之日止,貸款利息、罰息、復利按《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約定計算; 二、被告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承諾按照下列方式償還本案債務:1.2017年6月10日之前,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需清償拖欠原告《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項下的貸款欠息(包括利息、罰息、復利,具體金額以原告提供的數據報表為準);2.2017年6月30日前,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償還原告第一筆貸款本金1000000元,并且按《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的約定結清每月相應的貸款利息、罰息、復利,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需確保不存在拖欠任何利息、罰息及復利的情況;3.2017年9月30日前,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償還原告第二筆貸款本金3000000元,并且按《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的約定結清每月相應的貸款利息、罰息、復利,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需確保不存在拖欠任何利息、罰息及復利的情況;4.2017年12月10日前償還貸款第三筆貸款本金6000000元,并且按《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的約定結清每月相應的貸款利息、罰息、復利,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需確保不存在拖欠任何利息、罰息及復利的情況;5.2018年1月、2月、3月份,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必須每月于20日前償還貸款本金1000000元,并且按《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的約定結清每月相應的貸款利息、罰息、復利;6.被告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必須于2018年3月31日前結清《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項下所有的貸款本息(包括所有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具體金額以甲方提供的數據報表為準)。 三、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22445元,若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根據本和解協(xié)議書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則剩余律師費122445元無須再支付。否則,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須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律師費122445元;四、被告劉亮權自愿向原告提供質押物[劉亮權對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持有的70萬股,即(粵莞)股質登記設字[2015]第1500688146號登記通知書所涉股權]、被告鄭葵自愿向原告提供質押物[被告鄭葵對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持有的280萬股,即(粵莞)股質登記設字[2015]第1500688181號登記通知書所涉股權]為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提供質押擔保,原告對劉亮權、鄭葵提供的上述擔保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五、被告劉亮權、鄭葵、辛志強、劉劍瑛、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上述款項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為59753.6元、保全費5000元; 七、被告辛志強、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未清償原告《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項下的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受理費、保全費、律師費)前,必須共同保證辛志強對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少于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總股份的35%,且辛志強不得就其持有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35%股份進行質押、轉讓。在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未清償原告《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項下的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包括受理費、保全費、律師費)前,辛志強如果轉讓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得的款項,優(yōu)先用于清償原告《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項下的貸款本息及相應費用; 八、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劉亮權、鄭葵、辛志強、劉劍瑛、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方一致同意,如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和解協(xié)議書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視為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違約,原告有權隨時就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且從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權按法律規(guī)定計算延期履行期間的利息。被告劉亮權、鄭葵、辛志強、劉劍瑛、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原告因此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均由被告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劉亮權、鄭葵、辛志強、劉劍瑛、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共同承擔; 九、如被告辛志強在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未清償原告《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東銀(0900)2015年對公流貸字第021309號]項下的貸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本案的受理費、保全費、律師費前,將其對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減少至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股份的35%以下或者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視為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劉亮權、鄭葵、辛志強、劉劍瑛、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原告有權隨時就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還須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00000元,被告劉亮權、鄭葵、辛志強、劉劍瑛、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對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原告因此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均由被告東莞市三禾輪胎貿易有限公司、劉亮權、鄭葵、辛志強、劉劍瑛、廣東車云網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共同承擔; 十、上述款項支付到原告的以下賬戶:戶名: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開戶行:東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莞城支行;賬號:500084223509016雙方并同意該調解協(xié)議自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或捺印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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