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杭西綜執(zhí)罰決字〔2022〕第07-002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按要求設置、清潔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規(guī)定。現(xiàn)根據(j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表》第7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罰金額:第一次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元”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一年內(nèi)第一次因未按要求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違法行為被杭州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查處,建議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1-26 |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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