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溫公(牧)行罰決字[2021]07343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 |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1年4月至2021年12月6日期間,臺州浙諾爾鞋業(yè)有限公司違反規(guī)定條件招用保安員張某文。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2-31 |
| 決定機關 | 溫嶺市公安局牧嶼警務區(qū) |
| 法定代表人 | 林明祥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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