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葉縣鑫能化工銷售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559606759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豫0411民初3989號 |
| 案號 | (2019)豫0411執(zhí)280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平頂山市湛河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 發(fā)布日期 | 2019-03-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葉縣鑫能化工銷售有限公司自愿從2018年7月至9月每月28日前歸還借款本金1萬元,從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每月28日前歸還借款本金3萬元,2019年12月28日之前歸還剩余借款本金325萬元及逾期利息41533.33元(逾期利息計算至2017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按13.05%另行計算至所欠借款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原告有權(quán)要求對剩余所欠借款本息一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平頂山市恒鑫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億鑫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寶、吳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趙魁、魏中峰對第一項調(diào)解內(nèi)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案件受理費36732元減半收取18366元,保全費5000元(被告已支付),鑒定費4100元,由葉縣鑫能化工銷售有限公司、平頂山市恒鑫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億鑫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宋聚寶、吳玉香、魏中合、魏中建、趙魁、魏中峰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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