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飛翔達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51568****572X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507民初490號 |
| 案號 | (2020)粵0507執(zhí)85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汕頭市龍湖區(qū)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3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400204600841】。一、被告江超順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付還原告蔣靜、覃九三股權回購款2750萬元及相應的利息(其中1000萬元從2017年2月15日起計至2018年2月18日止,970萬元從2018年2月19日起計至2018年2月20日止,850萬元從2018年2月21日起計至2018年2月21日止,750萬元從2018年2月22日起計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2000萬元從2017年3月1日起計至2018年12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2750萬元從2020年1月1日起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二、被告江釗偉對被告江超順上述債務在13439853元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三、被告廣東飛翔達科技有限公司、汕頭市澄海區(qū)超達智能設備有限公司、汕頭市超達科技有限公司應對被告江超順上述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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