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盈方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11509****0385 |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民初1553號 |
| 案號 | (2021)粵03執(zhí)383號 |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29 |
| 已履行 | 暫無 |
| 未履行 | 暫無 |
| 省份 | 廣東 |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 |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盈方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清償貸款本金2億元、利息15324581.12元、復利396602.67元,并以215324581.1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25%的標準,自2017年6月6日起支付罰息及復利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陳志成、潘小燕就上述債務向原告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志成、潘小燕代償后,有權在上述債務范圍內向被告上海盈方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00736.71元(已由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預交),公告費4750元,共計1305486.71元,由原告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擔11189.56元,被告上海盈方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陳志成、潘小燕承擔1294297.15元,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多預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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